原標題:《注意!鄭州户籍辦理推出新舉措》
從出生開始,户籍業務總得打幾次交道
最近,
鄭州市公安局經開分局傳來一個好消息!
部分户籍審批項目開始實行
“告知承諾制”
市民辦理起業務更方便了!
“承諾制內容您能做到嗎?”
“能做到。”
“好,簽字蓋章,您的審批完成了。”
沒錯,用承諾書取代證明
再也不用為了蓋章跑斷腿了!
户籍審批項目的“告知承諾制”到底是什麼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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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拿新生兒入户登記的業務來説,
改為告知承諾制後:
申請人願意“承諾”其提供的
出生醫學證明等證明資料
真實、合法、有效,
並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,
民警對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初步核驗後,
就可以依據其“承諾”先行為其辦理户籍業務。

為了提高羣眾的辦事效率,
目前,鄭州經開分局推出
適用於三種常見的
户籍審批項目的“告知承諾制”服務。
需要注意的是:不同的户籍業務
還需要申請人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。

適用於三種常見的户籍審批項目
1。憑“外省出生醫學證明”辦理新生兒入户登記的户籍審批事項;
需提供:父母一方的户口簿和身份證,父母“結婚證”、外省出生醫學證明、新生兒父母現場填寫告知承諾書。
2。辦理“變更婚姻狀況”户籍審批事項;
需提供:户口本、身份證,現場填寫聲明。
3。辦理涉及“關係證明”的户籍審批事項;
除“能夠顯示雙方親屬關係的户口薄”或“出生醫學證明”、“加蓋有原户籍派出所户口專用章的原始户口登記資料”、“能夠顯示雙方親屬關係的法院判決書或民事調解書”等證明材料外。
申請人可提供:獨生子女證、公證處出具的關係證明公證書、公職人員或國有企業加蓋有人事公章的人事檔案履歷表,其他關係證明材料。並現場填寫告知承諾書。

雖然“告知承諾制”方便快捷,
但奉勸某些人別打什麼歪主意,
否則,將受到法律的嚴懲。
注意:
一旦户籍民警對承諾人提供的手續進行復核,發現承諾人提供的手續不真實、不合法、無效或有偽造、變造等違法行為:
一、户籍民警將撤銷或終止承諾人申請辦理的户籍事項;
二、公安機關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承諾人的責任;
三、上報相關部門,將其列為“信用失信人員”。
最後提醒一下大家:
對於實行告知承諾制的户籍事項,
申請人可自主選擇是否採用
告知承諾制方式辦理。
申請人不願承諾或者無法承諾的,
應當提交法律法規
或者國務院決定要求的證明,
或者按照一般户籍程序辦理。